主要观点总结
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深圳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导致某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提起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某乙公司明知涉案专利一、二、三、四应被宣告无效的事实,且明知某丁公司和某甲公司有权使用涉案专利五、六的设计方案,仍然先后三次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并在部分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侵害了某甲公司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许某智和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许某智连带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某乙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某乙公司明知涉案专利一、二、三、四应被宣告无效的事实,且明知某丁公司和某甲公司有权使用涉案专利五、六的设计方案,仍然先后三次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侵害了某甲公司合法权益。
关键观点2: 许某智和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许某智和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授权中以及授权后提起诉讼过程中,相互协作、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针对某甲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3: 某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某甲公司因某乙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商业机会损失和其他损失,合计超过100万元。
关键观点4: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赔偿1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许某智连带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对某甲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与某乙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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