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的是一起关于抵押合同未列明抵押物是否导致抵押不成立的案件。文章中涉及了抵押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反担保、股权质押、违约方责任等相关内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抵押合同对抵押物约定不明是否导致抵押不成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争议焦点,即抵押合同未列明抵押物的具体名称和位置,但根据相关证据资料可以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应认定抵押不成立。
关键观点2: 法律问题
引出文章要讨论的法律问题,即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应适用该规定以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
关键观点3: 不同观点
介绍不同观点,即抵押成立和不成立两种观点及其理由。
关键观点4: 法官会议意见
介绍法官会议的意见,即采纳抵押成立的观点,并阐释了理由。理由包括抵押合同对抵押物的约定虽不明确,但可根据相关资料明确抵押物的范围,且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性和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关键观点5: 案例启示
本案例启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没有明确具体,也不应轻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为由认定抵押合同不成立。法院会结合相关情况判断抵押物的范围,并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预览
⊙ 本文长约30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抵押合同未列明抵押物,能否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不明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7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纪要主旨】 抵押合同虽未列明抵押物的具体名称和位置,但根据相关证据资料可以明确抵押物的范围的,不宜以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为由认定抵押不成立。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甲公司与A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A信托公司贷款15亿元。同日,乙公司与A信托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以其所有的总面积44689.83平方米的房屋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2年12月,乙公司将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覃某权、覃某军、覃某超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与A信托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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