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讲述了股东在注册公司时“认缴不实缴”现象被一些股东用作逃避债务的“挡箭牌”,以及文昌会文法庭处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援引“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否定原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判决股东以未实缴出资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司独立人格与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的独立人格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但股东不能利用认缴资本制度逃避债务,这是商业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要求。
关键观点2: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文昌会文法庭审结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表明,滥用股东权利恶意转让变更股权,并不能切割与公司债务之间的关系。
关键观点3: 股东责任与债权人利益
股东在认缴出资后仍需履行资本充实义务。在明知公司存在重大债务风险时无偿转让股权,实质是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观点4: 法院裁决与商业道德
法院援引“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否定原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对商事外观主义与实质公平的平衡。这提醒企业经营者需铭记出资期限是义务,并合规经营。
文章预览
公司的独立人格,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然而它绝不能成为股东的“挡箭牌”。股东自做出资本承诺那一刻起,就如同踏上责任之旅,无论前路如何,都必须对资本承诺负责到底,这是商业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要求。 ——“麦文”致读者 注册公司时“认缴不实缴”,本是给创业者的便利,却被某些股东当成了逃避债务的“挡箭牌”。文昌会文法庭近期审结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就给这类投机者泼了盆冷水,滥用股东权利恶意转让变更股权,切割不了与公司债务之间的关系,最终只能自掏腰包还债。 房产泡沫破裂,股东贱卖股权“撤退” 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Y、M、L分别持股70%、20%、10%,认缴出资期限为2028年1月。2019年2月至3月,A公司与原告甲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A公司一处尚未建设的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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