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收筹划、财税顾问、专项代理及服务、房地产税收服务。公司主页:http://www.xindacta.com 电话:0755-33341665
TodayRss-海外RSS稳定源
目录
今天看啥  ›  专栏  ›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6-17 09:3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涉及独立交易原则、合同或协议的要求、不得扣除的费用情况、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融资上市目的下的特许权使用费、特别纳税调整等方面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告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该公告。

关键观点2: 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关键观点3: 合同或协议的要求

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关键观点4: 不得扣除的费用情况

包括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接受特定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等,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关键观点5: 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处理

需考虑关联各方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关键观点6: 融资上市目的下的特许权使用费

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关键观点7: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地址: 访问原文地址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文章预览/总结
文章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