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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 徐卓斌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法律适用  · 公众号  ·  · 2024-06-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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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卓斌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法学博士。 张钟月 ,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惩罚、威慑与预防功能的同时,仍具有补偿功能,对于打击故意侵权行为、有效保护基于商业秘密产生的竞争优势,进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创新活动,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应在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是否严重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恶意”即“主观故意”,客观要件“情节严重”是对行为与整体案件事实的综合考量。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坚持适度原则、比例原则,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与情节严重程度应具有对应关系。宜采用“明确直接”的证据标准,在具体案件中通过明确的直接证据证明各个要件事实。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侵权 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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