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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撞脸”,是否侵犯著作权?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 2024-07-24 08: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则关于商品包装侵权的案例。A公司的经营者小铭指控B公司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铭的诉讼请求,因为涉案美术作品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作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情简介

小铭为A公司生产的通鼻喷雾设计了外包装,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后来他发现B公司在同一电商平台售卖的通鼻喷雾的包装与其美术作品高度相似,因此指控B公司侵权。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涉案美术作品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作品。其中,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小铭未能就作品的创作过程进行说明,且未提交作品底稿作为佐证。

关键观点3: 鹏法君说法

鹏法君提醒,权利人维权应回归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合理合法地开展维权行为。法院加大对作品实体权利基础的审查力度,旨在保护权利人的产权,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实现保护创新和鼓励传播的立法宗旨。


文章预览

两款商品 品牌不同 包装却高度相似 究竟咋回事?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小铭(化名)是A公司的经营者。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小铭为A公司生产的通鼻喷雾设计了外包装,并于2023年2月就设计图和产品成品照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类别为美术。2023年3月,小铭发现,B公司在同一电商平台售卖的通鼻喷雾,无论是从商品实物的包装图案、文字排列布局等方面均与其美术作品高度相似。小铭认为,B公司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B公司辩称,案涉作品图案均由长方体的包装盒和瓶身及其标签构成,其中方体盒子和瓶子分别用于承装瓶子和液体,其形状及市面常见容器形状别无二样,不具有独创性。标签文字部分为产品信息、产品名、产品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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