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车辆脱保后重新投保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法院对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处理方式不同,对于交强险部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示投保人选择保险生效时间,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因此“次日零时起保”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而对于商业三者险,法院则认为投保人张伟在收到明确载明“次日零时起保”的电子保单后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约定,因此该条款有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2023年5月17日,张伟驾驶的货车保险到期,之后在2024年5月24日匆匆续保并发生交通事故。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2024年5月25日0时起。
关键观点2: 交强险部分争议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示张伟选择保险生效时间,实质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对张伟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3: 商业三者险部分争议
法院认为张伟作为货运车辆驾驶人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收到明确载有‘次日零时起保’的电子保单后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约定。因此,张伟主张商业三者险‘零时起保’条款无效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其余损失由张伟自行承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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