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能否实际履行,需从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考量。若肯定其实际履行,需克服组织法上的适用障碍,即协议如何约束缔约人之外的公司及其他非缔约股东。实际履行在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违约救济上的适用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应予有条件的肯定,但前提是协议具有组织法效力。实际履行需基于协议的双重法律属性以及股东投票与否、决议成立与否等阶段性因素而予以情景化适用。股东未投票且决议未作出的,守约方可申请行为保全;股东已投票,尚在计票阶段的,得请求公司改票;股东已投票且决议已作出的,守约方得请求撤销在先决议,并诉请法院要求违约方在下次股东会上依约投票以形成新的决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双重法律属性
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本质上是合同,同时也受到公司组织法的规制,具有双重法律属性。
关键观点2: 适用实际履行的前提: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组织法效力
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具有组织法效力,才能对其适用组织法救济机制。
关键观点3: 实际履行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实际履行能够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合同利益,确保缔约目的实现,是违约救济的理想方式。
关键观点4: 我国法上实际履行的类型化构造
实际履行的适用需根据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组织法效力及违约救济请求发生的阶段进行类型化处理。
关键观点5: 余论: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规范体系的立法表达
《公司法》应设置调整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基本规范,明确其组织法效力及违约救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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