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华东能源监管局近日印发《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间开展的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将依据次通知的相关规则进行。 通知规定了 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经营主体范围,其中, 买方:省级电网企业、新型储能和可调节负荷 ; 卖方:所处调峰资源不足省的新能源企业。 而新型储能参与省间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需满足一定条件: 应为独立储能设施,充电功率不小于5MW且持续充电时间不小于1小时 。 服务申报及出清 在储能的交易方式方面,通知指出: 新型储能参与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是指处在 非放电状态的新型储能增加充电进行购电申报 。 新型储能基准充电功率是所在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充电曲线。 买方省电网企业分段申报购电“电力-电价”曲线, 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