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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上海金山区法院判决华为公司诉暨奢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网店的商品创意标题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会使网络用户认为该文字与搜索结果出现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联系,即此时创意标题中的文字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案情 2022年初,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发现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奢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店铺“库巴洛旗舰店”,销售多种3C数码产品,通过在产品创意标题、内容标题设置关键词“华为”,意在让消费者搜索“华为”时能够展现出其销售的商品,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权商品共16款,销售金额达到2300余万至3700余万元间,遂起诉要求暨奢公司承担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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