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了解诉讼知识、法院资讯、查询案件审理执行进度、预约查档,与法院“点对点 面对面”。 可直接回复“帮助”获得导览目录。
目录
今天看啥  ›  专栏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非亲生子女是否无权继承遗产?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7-06 09:05
    

文章预览

导读: 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以自然血亲关系为必备条件,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在遗嘱继承过程中,如果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本文结合相关权威案例和专家观点,对继承权纠纷是否应以亲子关系鉴定为裁判依据进行说明。 权威案例 藏某某诉姚某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 否认亲子关系属于身份权范畴,专属于父母子女。自然血亲关系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无必然联系,裁判继承权糾纷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而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案情】 原告:藏某某。 被告:姚某某。 刘某某于2010年8月15日死亡,遗留房屋、汽车等遗产共计1900万元,未留遗嘱。刘某某于1989年8月与藏某红结婚,生育一女藏某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