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最高裁判实务
全国40万律师的共同关注!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
TodayRss-海外RSS稳定源
目录
今天看啥  ›  专栏  ›  最高裁判实务

最高法裁判观点:法院判决在本院认为中认为合同应当解除,但主文中遗漏合同解除判项,是否应当再审?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法律  · 2025-10-21 11:4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围绕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展开,涉及合同解除问题以及判决主文中未明确判令解除合同的争议。案件涉及法律程序和实践中较为罕见的情况,引发诸多疑问和不确定性。文章还深入解读了二审判决中的关键判决,如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判定、合同解除确认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同益公司与圣祥公司在一审中,同益公司主张解除与圣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理应解除,但判决主文中未明确判令解除合同。

关键观点2: 一审判决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同益公司的主张事实存在,圣祥公司的违约行为成立,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但判决主文未明确判令解除合同,引发法律程序和实践中较为罕见的情况。

关键观点3: 二审判决解读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利息的起算时间,这实际上确认了合同解除及解除时间。同时,法院支持了同益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求。

关键观点4: 合同解除与项目现状关联

目前同益公司已实际退出案涉项目工程,二审判决虽然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在实质上已经实现了解决双方纠纷、明确责任和保障权益的目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地址: 访问原文地址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文章预览/总结
文章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