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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作为劳动报酬约定,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属无效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12 12: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关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员工张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引发的争议。员工因加班费问题提起仲裁并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存在分歧,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文章还就相关劳动法规定进行了评析,阐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权益和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张某某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新员工入职须知,明确了劳动时间和工作岗位。后因工作岗位调整和加班费问题引发争议。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还是按照实际工资数额进行计算。

关键观点3: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新员工入职须知中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8.05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关键观点4: 二审观点

二审法院则认为,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加班费应当依据劳动者实际工资数额进行计算,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视为无效。

关键观点5: 评析

文章还就相关劳动法规定进行了评析,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权益和法律规定,并阐述了两种观点的不同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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