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对赌协议中回购权性质和期限的争议,涉及回购权性质的界定、期限的确定以及法律漏洞的填补。文章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回购权难以被赋予形成权效力,更适宜界定为请求权。实践中回购期限过长或不确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回购成本和商业预期。面对法律漏洞,可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在司法解释中予以填补,构建更为明确的期限规则。同时,回购期限的强制化与短期化可以促进对赌协议的任意性与强制性趋于平衡,投融资双方的权责配置更为合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回购权性质争议
法院关于对赌协议中回购权的性质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包括请求权与形成权的争议。受资本管制影响,回购权难以被赋予形成权效力,更适宜界定为请求权。
关键观点2: 回购期限问题
实践中回购期限时常被约定过长或不确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回购成本和商业预期。面对因合同自由所衍生的法律漏洞,可以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在司法解释中填补,构建更为明确的期限规则。
关键观点3: 法律漏洞填补
考虑到商事时效的特殊性,可以设置一年作为对赌回购的上限期,并强制化与短期化回购期限,以促进对赌协议的任意性与强制性趋于平衡,投融资双方的权责配置更为合理。
关键观点4: 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在《公司法》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动的背景下,可以在司法解释中针对回购期限问题创设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裁判规则,填补法律漏洞,为今后的系统规制提供经验和素材。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2期。 【作者简介】籍瑞华,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全文共 15150 字,阅读时间 约 38 分钟。 作为对赌协议履行的前置性议题,回购权性质引起了较大争议,其实质是关于回购权期限的分歧。在解释论层面,受到资本管制的影响,回购权难以被赋予形成权效力,将其界定为请求权更为适宜。实践中回购期限时常被约定过长或不确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回购成本和商业预期。面对因合同自由所衍生的法律漏洞,可以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在司法解释中对其进行填补,构建起更为明确的期限规则。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可以在请求权的构造中并存,而此种模式也能够最大程度兼顾投融资双方的现实诉求。考虑到商事时效的特殊性,可以设置一年作为对赌回购的上限期,避免法律关系陷入长期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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