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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对价的诉讼是否可以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智飞微网站  · 公众号  ·  · 2024-05-20 11:55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买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该诉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货物,该案当事人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案例索引】《周鑫与赵青伟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61号】‍【争议焦点】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对价的诉讼是否可以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裁判意见】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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