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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改判,原告字号具有影响力,被诉商标申请难言善意,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构成...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1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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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名冠净化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敬智过滤材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京行终1679号行政终审判决中认定,根据名冠公司在该案中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信息、诉争第16253148号“名冠”注册商标申请日(2015年1月28日)前的部分参展合同及发票、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证据, 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名冠公司已将“名冠”作为企业名称予以登记,并在经营活动中进行了使用,在工业滤纸领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该节事实认定与名冠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互相印证, 足以证明,在2015年1月28日之前,名冠公司的企业字号“名冠”在工业滤纸领域已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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