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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间性理论对刑法现代化的再造 作者: 童德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来源: 《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原刊责任编辑:王勇。感谢《当代法学》编辑部授权法学学术前沿推送。本文注释已略,建议阅读原刊。 责编: 七页 法学学术前沿联系和赐稿邮箱: fxxsqy@163.com 内容提要: 当前刑法存在范式转型的需要。基于对传统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进行的反思,现代哲学中出现了主体间性理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为我们认识现代政治和法律以及完善刑法理论提供了新的视野。法律是理性的实践,主体间性理论对于现代刑事裁判结构具有建构价值,并对传统法律解释论产生了强劲的冲击,强化了刑法论证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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