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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祥||退赃、交赃不及时案件处理应区别对待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10-06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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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取他人财物之后,隔了一段时间(如一年半载以后),才将财物悉数退还给对方或者上交的。对此情况,退回或者上交不能说是及时。此种退款行为如何处理,常常引发争议。 (篇幅所限,学者两方面观点争议略去) 2006 年 7 月 16 日版《检察日报》曾经登载一案件,李均德:“钱两年后上交也是受贿,郑州一民警被判刑十年”。 案例内容: 2001 年,时任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代理副大队长的杨某,受领导指派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马献洲“中州脸谱歌舞厅”寻衅滋事案和“跨越时空酒吧”故意伤害案。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马某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答应马某将另外一犯罪嫌疑人海某尽快释放的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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