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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高院明确规定: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实务  · 公众号  ·  · 2024-05-24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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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 《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 点击阅读➤ (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 ) 前言: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 答》,对于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解答》中明确:目前,社会管理层面未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且电动车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因此,不宜因电动车主未投保交强险而认定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刚刚!高院明确规定: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官方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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