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案例,涉及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与王某签订的《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能否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法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王某是海原县海城镇某行政村村民,承包土地共计24.76亩。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两次征收王某部分土地,并与王某签订《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后因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镇政府在发现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无法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能否单方变更协议。
关键观点3: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行政协议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行使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本案中,由于王某抢栽抢种导致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有误,镇政府在无法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单方变更协议。
关键观点4: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5: 关联法律条款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1款。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