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1月15日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23条,为便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对照学习,现逐条梳理形成关联规定对照表。其中涉及重婚、假离婚、财产分割、同居析产、直播打赏、房产赠与、股权转让、父母出资购房、子女抚养、抚养费、离婚协议、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分居子女抚养、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等条款。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观点2: 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观点3: 财产分割与同居析产
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割。
关键观点4: 直播打赏的处理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观点5: 房产赠与的处理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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