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法律行为中一体性意思的认定,特别是当法律行为的部分内容无效时,如何判断其他部分是否依然有效。文章首先提出,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制度适用的前提是法律行为具有一体性,这意味着法律行为的各个部分在效力上形成一个整体。判断法律行为是否具有一体性,关键在于当事人的意思,即一体性意思。一体性意思包括明示和推定两种形式。当法律行为的内容被签署于不同的合同文本中时,如果它们之间存在要素与非要素的关系,可以推定当事人具有一体性意思。然而,如果法律行为涉及不同的当事人或构成合同联立,则不能适用一体性意思来判断其一体性。文章还讨论了如何在没有明示一体性意思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行为成立上的一体与经济上的一体来推定一体性意思。最后,文章强调,一体性意思的判断仅适用于发生在相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并且不适用于合同联立的情况。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制度的前提是法律行为具有一体性
只有当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存在时,其部分内容的无效才可能影响到其他部分的效力。
关键观点2: 判断法律行为是否具有一体性关键在于当事人的意思,即一体性意思
一体性意思包括明示和推定两种形式,其中明示的一体性意思通过当事人的明确表达来体现,而推定的一体性意思则基于法律行为成立上的一体与经济上的一体来推断。
关键观点3: 一体性意思的适用限制
一体性意思的判断仅适用于发生在相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并且不适用于合同联立的情况。如果法律行为涉及不同的当事人或构成合同联立,则不能适用一体性意思来判断其一体性。
关键观点4: 推定一体性意思的方法
在当事人没有明示一体性意思时,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成立上的一体与经济上的一体来推定一体性意思。例如,如果法律行为的内容被签署于不同的合同文本中,并且这些文本之间存在要素与非要素的关系,则可以推定当事人具有一体性意思。
文章预览
点击标题下「民法九人行」可快速关注 论法律行为中一体性意思的认定 ——以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为基础 戴孟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安淼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云南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 摘要 : 当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时,该无效部分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是《民法典》第 156 条规定的部分无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部分无效制度适用的前提之一是相关法律行为具有一体性,只有具有一体性的法律行为才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判断法律行为是否具有一体性,应以当事人是否具有一体性意思为核心。一体性意思包括明示的一体性意思和推定的一体性意思。在没有明示的一体性意思时,可依据法律行为成立上的一体与经济上的一体推定一体性意思。如果相关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当事人,或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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