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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渎职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时间是否等于发现时间?——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认定问题探析

京都律师  · 公众号  ·  · 2024-06-2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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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傅庆涛 杨烨 问题的提出 案例: 2011年9月25日,G县某重点工程承建人W某为解决施工、劳资问题,雇佣Z某纠集一百多名社会人员追打工地民工,致6人受伤。G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以C某为组长的专案组,对W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后因W某不符合逮捕条件,经C某召开公安局长会议研究决定,将对W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并要求刑侦部门继续侦查。2012年6月,W某被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3年3月,C某从G县离任。 G县公安局作出会议决定后,刑侦部门并未执行继续侦查的决定,W某也未再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Z某在其他区县先后作案十余起,2022年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检察机关对C某提起公诉,认为C某违法决定对W某监视居住,阻拦该案继续侦查,最终致使以Z某为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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