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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能视为股东实缴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5-1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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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资本是公司资产形成的基础和来源,是公司维持正常经营运转、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公司只有在资本充足的情况下方能健康运营、长远发展。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若股东不当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公司资本空虚,不但降低公司抵御经营风险能力,亦不利于外部债权人利益保护,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本案企业股东试图通过资本公积金转股本的财务处理方式实现认缴出资实缴的效果,当时的公司法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公司资本的范围未有明确规定,法院从资本公积金转股本的原理、公司法相关条文的解释出发,认定资本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系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而不能用于弥补公司实收资本,进而判令某影视文化公司继续履行对某信息公司的出资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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