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吴静因多次迟到、早退被公司按照员工手册规定视为旷工,公司累计其旷工时间后认为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于是解除了与吴静的劳动合同。吴静不服,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的规定与客观事实相悖,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构成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吴静于2015年入职上海某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公司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3小时视作旷工1天等。吴静多次违反规定,公司累计其旷工时间并发出告知函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公司认为吴静旷工时间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吴静认为其不构成旷工。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的规定与客观事实相悖,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不能仅凭考勤记录直接认定吴静旷工。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解除与吴静的劳动合同缺乏充分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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