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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法治山东  · 公众号  · 山东 法律 政策  · 2025-09-20 17:15
    

主要观点总结

山东省司法厅对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了调整,并发布了相关通知。通知强调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制定程序、登记编号要求和动态管理等内容。同时,附带了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主体资格要求

通知明确了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部门,并指出某些机构如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不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资格。

关键观点2: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各部门应落实相关要求,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关键观点3: 登记编号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需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并详细说明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组成和格式要求。

关键观点4: 动态管理与通知生效

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之前的《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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