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商家和打假人之间的纠葛,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相关清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施行背景及其实践中的处理原则。
该办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在行政复议中,市场监管部门需承担举证责任。最高法有相关判例支持这一点。
关键观点2: 市场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处理依据。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第21条(三)、(四)项终止调解职业打假人的投诉。投诉人不接受调解可终止调解协议,而打假人也可能通过举报要求处罚商家。
关键观点3: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相关内容。
该清单针对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不予处罚。包括初次违法、不包括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等条件。
关键观点4: 商家与打假人的持续纠葛及案例分析。
商家和打假人之间的纠葛将持续,很多商家难以保证只被打假人抓到一次。如西安假酒事件,市场监管部门需熟练掌握法律武器以应对此类情况。
文章预览
鉴定为马督工所说的新闻学经典行为。 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是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不是刚颁布的。 2、实践中如果以15条(三)项来作出不受理决定的话,行政复议市监局大概率要输,因为市场监管部门要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最高法有判例。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3、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通常是依据第21条(三)、(四)项来作终止调解。如果是商家真的自己拒绝调解还能理解,但有的地方是某些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要求商家不调解,让商家直接过来签订《拒绝调解书》,就过分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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