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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的国税函[2007]244号是否仍然有效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财经  · 2025-02-28 11:25
    

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的问题,浙江省税务局答复参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于股权转让的收入和费用进行了明确。文章还讨论了国税函[2007]244号的有效性及其适用范围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承债式股权转让问题

浙江省税务局答复参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转让股权获得的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关键观点2: 国税函[2007]244号的有效性

目前,没有公开的作废公告,因此国税函[2007]244号仍然有效。

关键观点3: 国税函[2007]244号的适用范围

国税函是针对个别单位的批复,具有个别性,并非普适性。浙江省没有直接肯定或否定其在浙江的适用性,而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来规定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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