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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 | 深圳中院:改判实际生产者对赔偿承担责任!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3-25 07:34
——上诉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和田市家美生活电器商行、喀什博硕商贸有限公司、单*芳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佐驰电器有限公司、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黎*强、范*伦、深圳博世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1.佐驰公司与深圳博世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二审法院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因涉案商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客服电话等信息均直接指向佐驰公司,且深圳博世公司承认两公司曾经合作,但两公司均不提交授权材料、委托合同等证据,一审据此采信博世公司的主张,认定涉案商品系佐驰公司接受深圳博世公司委托制造,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予以确认。佐驰公司接受深圳博世公司的委托制造侵权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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