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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恶意注销抵押权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5-30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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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抵押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担保方式,具有媒介资本和担保债权的双重功能。《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0条构建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合同法规制路径,但抵押权人遭遇恶意注销登记等情形时应依据何种规范主张权利救济,是司法实践中新的分歧与难点。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九民纪要》第6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值得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 抵押合同项下的多重义务约束 1.设定物上负担的结果债务。 作为权利设立原因的抵押合同与作为抵押合同履行结果的设定抵押权相互分离,这一法律观念与适用上的共识首先经由原物权法第十五条获得确立,后又为民法典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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