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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莉|“虚假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华政民商  · 公众号  ·  · 2024-12-2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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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许莉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于《检察风云》2024年第23期,引用请以刊发版本为准。 对“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的效力,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审判实务的处理也有差异。为统一裁判规则,厘清法律适用中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条第1款分别从身份与财产两方面明确了“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的效力。       “虚假离婚”通常也称“假离婚”,指夫妻双方并无终止共同生活及夫妻身份关系的真实意愿,但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而办理了离婚登记。之所以称为“假离婚”,是因为当事人既没有终止共同生活之意愿,也并非要真正解除夫妻关系,且多约定在其他目的达到后即恢复夫妻身份,故被认为不是“真正的离婚”。如果“假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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