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与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针对原料药供应商变更问题进行的解答。文章涵盖了多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供应商变更的申报流程、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的证明文件要求、多规格制剂对原料药变更研究的要求、方法学验证的必要性和要求、基因毒性杂质的研究、化药注射剂原料药供应商变更的注意事项以及粒度和晶型的研究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供应商变更申报流程
对于境外已上市的化学原料药,若境外供应商发生变更,企业需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登记人变更的补充申请,确保我国的注册信息与境外监管信息一致。
关键观点2: 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的证明文件要求
需提供新供应商原料药的有效期批准证明文件、原料药授权使用书、供应商审计报告等多份证明文件。
关键观点3: 多规格制剂对原料药变更研究的要求
对于多规格且处方工艺相同的制剂,可选择最敏感规格进行研究;对于多规格且处方工艺不同的制剂,原则上应对每个规格进行研究。
关键观点4: 方法学验证的必要性
若新供应商原料药的内控标准与现行标准存在差异,需要进行方法学验证,并进行检测能力比对。
关键观点5: 基因毒性杂质研究的重要性
根据ICH M7指导原则要求,申请人需要对变更前后的基因毒性杂质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必要时在内控标准中增加该杂质的控制。
关键观点6: 化药注射剂原料药供应商变更的注意事项
持有人需对比研究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确保变更后原料药质量不低于变更前,并关注对元素杂质和致突变杂质的研究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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