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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拨打债务人手机催收主张债权,即便非债务人本人接听,亦可中断诉讼时效

火栗网研究中心  · 公众号  ·  · 2025-03-0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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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即使并非债务人本人接听电话,也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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