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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入库案例:新公司法施行前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应承担出资责任

谈理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6-07 07:1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某租赁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之间的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涉及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问题。案件经历了多次股权转让,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强、张某传、张某峰、秦某新在未缴纳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实业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文章还介绍了相关的法律背景和关联案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租赁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实业公司欠租赁公司租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股东在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情况。

关键观点2: 股权转让情况

实业公司的股东张某传、张某峰、张某强先后进行了股权转让,其中张某传在转让股权时公司债权债务数额尚未确定,且转让后公司租金已结清。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判决张某强、张某传、张某峰、秦某新在未缴纳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实业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4: 涉及的法律条文

本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条款,包括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的规定等。

关键观点5: 案件意义

本案对于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强调了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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