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辖区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渔船检验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工作。 地址:鹰潭市月湖区四海东路79号。 电话:(0701)6221957
今天看啥  ›  专栏  ›  鹰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之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鹰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5-22 17:2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运输合同的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客运合同、货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合同等。其中详细阐述了各类合同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赔偿责任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一般规定

本部分介绍了运输合同的基本定义和基本原则,包括承运人的职责和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权利等。

关键观点2: 客运合同

本部分详细阐述了客运合同的成立、客票的使用、旅客的乘坐要求、行李携带要求以及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等。

关键观点3: 货运合同

本部分介绍了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准确表明收货人信息、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以及包装方式、危险物品的运输要求等。

关键观点4: 多式联运合同

本部分介绍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职责和权利,以及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转让和赔偿责任等。


文章预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