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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主要变化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7-04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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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债”的治理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实践中债务人一般通过两种行为达到“逃废债”的目的,一种是积极地减损自己的责任财产,如赠与、免除债务等;一种是消极地减损自己的责任财产,如不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等。 债的保全制度是解决“逃废债”难题的主要民事制度,包括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其中债权人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而不行使,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制度最早确立于1999年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随着社会经济地变迁发展、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传承既有规则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大篇幅的修正。 本文围绕民法典与合同编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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