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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界分——姚某某抢夺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1-27 10:32
一、基本案情2019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邳州市运河镇城西邮政储蓄银行见被害人龚某某(73岁)携带存折、取款密码办理存款,遂产生了夺取被害人龚某某布包,后到银行取款的犯意,后骑电动自行车尾随被害人龚某某至邳州市运河镇西大桥东200米处,乘龚某某不备,快速将被害人龚某某放在自行车车把前车筐内的布包(包内有存折写有存折密码的存取款凭单、身份证等物)拿走。同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到州市运河镇新港邮政储蓄银行柜台(以下简称银行柜台)用被害人龚某某的身份证存折、存折密码支取被害人龚某某存折人民币8219元。案发后,款均被追回,发还被害人。2019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其居住的楼下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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