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一个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案例,具体是关于私募基金公司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业务,其中投资协议包含业绩补偿条款。文章介绍了案例背景、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并进行了案例解析,分析了甲方的会计处理以及丙方的业绩补偿和回购承诺的会计处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
私募基金公司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后提供管理和服务实现增值,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等退出,目的是获取高回报。这类投资协议通常附有业绩补偿条款,在被投资方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投资方可以获得保底收益,同时可以要求被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
关键观点2: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规定指出风险投资机构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以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对于或有对价,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关键观点3: 案例解析
文章分析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投资是否是权益性投资,以及股权投资和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指出甲方可根据投资协议条款理解为与乙方之间的常规股权投资协议,并属于权益性投资。在会计处理上,如果甲方没有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则按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丙方的业绩补偿和回购承诺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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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MY聊审计,专注于CPA业务探讨。 本期内容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案例 1-07 附有业绩补偿条款的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通常私募基金公司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后提供管理或服务实现增值,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等实现退出,其目的是获取比债权投资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投资回报。这类投资协议往往附有业绩和补偿条款,在被投资方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投资方可以获得一定的保底收益,同时在不满足协议约定的条件下还可以要求被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回购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从持有人的角度,实务中对这类附有业绩补偿条款的投资业务性质的理解及相关会计处理存在分歧。 一、案例背景 甲方是私募基金公司, 2x18 年 1 月对乙方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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