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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件缘起于八年前的一起12.68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案,本案原告甲某系该非吸案件中的集资参与损失人,本案被告丙公司系某大型央企的销售分公司,被告乙为丙公司的一个直属站点,非吸案件被告人丁某案发前系乙站前站长。 2012年5月,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同月底,原告甲某将乙站、丙公司起诉至某市中院,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800万元及其利息。鉴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应以丁某刑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2013年6月,刑事判决做出,丁某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中认定原告甲某损失为4624.75万元。2013年9月,民案恢复审理,原告甲某据上述刑事判决中查明的损失数额,变更原诉讼请求本息800多万为4624.75万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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