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的相关问题,包括法律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背景、我国法律对此权利的规定、以及司法实务中类案裁判规则不一致的问题。文章指出,认可建设工程价款的受让人取得优先受偿权,既与建设工程价款的债权属性相一致,也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下债权融资市场的交易需求,且符合私权“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文章还提出,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取得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亟待出台明确、统一的规定。文章通过梳理争议问题、分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性,以及探讨法理基础和价值判断,认为认可受让人取得优先受偿权有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符合现代债权市场的发展方向,并且越来越多的法院在认可这一观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
法律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筑行业领域的特殊性及对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认可建设工程价款的受让人取得优先受偿权,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下债权融资市场的交易需求,且符合私权“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关键观点2: 司法实务中类案裁判规则不一致的问题
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取得优先受偿权存在类案裁判规则不一致的问题,亟待出台明确、统一的规定。
关键观点3: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性争议
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性,存在法定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担保物权及法定优先权等不同学说观点。文章倾向法定优先权说,认为该权利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是一种类似船舶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
关键观点4: 认可受让人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判断
文章认为,认可工程价款受让人取得优先受偿权,有利于建筑工人等群体权益的及时实现,符合现代债权市场的发展方向,且越来越多的法院在认可这一观点。
关键观点5: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的法律规则构造及立法建议
文章建议,在修订新的司法解释时,承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备让与性,在不损害建设工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切实保障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价值的实现。
文章预览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李玉林;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 郭卫军 来源:《人民司法》2024年第29期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相关问题探析 ——以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认定为中心 文 /李玉林 郭卫军 内容提要: 法律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筑行业领域的特殊性及对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转让的情形下,认可建设工程价款的受让人取得优先受偿权,既与建设工程价款的债权属性相一致,契合了该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目的,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下债权融资市场的交易需求,且也符合私权“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所继受。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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