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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缺乏诉的利益——周某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处...

知食观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8-21 06:4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审理法院以举报人周某明知食品过期仍购买为核心事实,通过审查其购买动机和举报频次等,认定其主动追求权益受损状态,不存在需要救济的合法权益。文章主要描述了事件的经过、焦点分析、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核心要点

举报人周某明知食品过期仍购买,并以此为核心事实进行举报,复议机关和法院认定其缺乏诉的利益。

关键观点2: 基本案情

周某通过市民热线和12315平台举报某副食超市销售过期酸奶。经市场监管局核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超市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周某复议、诉讼均失败。

关键观点3: 焦点分析

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围绕周某是否具有需要行政权保护的合法权益、举报行为是否符合投诉举报制度设计初衷、被告汉阳区市场监管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等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观点4: 指导意义

1.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后通过投诉举报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缺乏诉的利益;2. 投诉举报案件需充分履行核查职责;3. 市场监管部门需基于核查调查结果作出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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