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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也属于工伤

5分钟普法  · 公众号  ·  · 2025-03-13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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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除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外,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时, 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 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权威机构的结论是承担主要责任的,才可以否定工伤,至于没法查明的结论情形下,显然不能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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