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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法律  · 2024-10-06 0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关于海淀法院一起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纠纷的案件。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补充责任。涉及到了新公司法实施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数次转让情形下,转让人依次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况。案件涉及仁和公司原股东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与债权人孙某的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追加这些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仁和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涉及仁和公司的债务纠纷,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孙某申请追加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键观点2: 核心争议焦点

仁和公司原股东赵某、李某、张某、王某转让股权时,其出资期限均未到期,是否应根据规定追加为仁和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判理由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因此,裁定追加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为被执行人,对仁和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观点4: 新法理解与适用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股东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新修订的公司法平衡了公司债权人权益和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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