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彩礼返还的司法案例,涉及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因感情不和分手,关于彩礼、手机等财物的返还问题。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文章还介绍了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官说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概述
男女双方相识、恋爱、订婚、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涉及彩礼、手机等财物的返还问题。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共计4万元。对于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观点3: 彩礼的法律规定
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中,彩礼返还的比例以及认定是否属于彩礼等问题关注度较高。2024年施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彩礼的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等因素在判决中的考虑。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法官强调了彩礼的社会与文化属性,并指出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对于婚约有一定意义。同时,法官还提到了彩礼与日常消费性支出的区别,以及适用法律的考虑。
关键观点5: 其他法律问题
文中还提及了其他两个法律问题,即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款和表见代理的问题,以及与本文主题虽不直接相关但同样重要的“两高”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722 (图源网络 侵删) 男女双方举办婚礼 并未办理婚姻登记 同居半年后 因感情不和最终分手 当爱已成往事 婚约财产是否要返还呢?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大刚与丽丽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大刚为丽丽购买手机一部,同年10月双方订婚。订婚时大刚给付丽丽彩礼款98000元,并为丽丽购买金手镯、玉手镯各一个。2022年12月,双方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半年后分手。分手后,丽丽与其父母同住。大刚要求丽丽返还彩礼款及为其购买的手机、金手镯、玉手镯等财物,丽丽拒不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大刚遂将丽丽及丽丽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刚为丽丽购买手机系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该部分财物不属于彩礼,大刚要求返还,依法不予支持。大刚给付丽丽彩礼98000元,扣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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