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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诉“小猪”?

浦东新区消保委  · 公众号  ·  · 2025-04-15 14:3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告黄某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儿童拖鞋,上面印有与原告A公司商标相似的标识,引发争议。法院认定黄某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本案涉及知名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与商标权侵权认定,法官提醒经营者在使用自有知识产权时需对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避让,并阐述了作品的认定、自有知识产权的商标性使用可能构成的商标侵权、在后著作权与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系等关键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A公司受让取得某商标专用权,黄某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印有相似商标的儿童拖鞋。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黄某使用自有作品图案《可爱小猪》,辩称不构成侵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原件。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黄某侵权,因其未提供证据且作品完成时间晚于商标获准注册时间,判决赔偿5.5万元。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使用自有知识产权时,需对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避让;作品的认定以独创性为标准;商标性使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在后著作权难以对抗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


文章预览

卡通人物“小猪佩奇”自诞生以来 便广受大众喜爱, 粉色“电吹风”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 然而,伴随着小猪佩奇的爆火, “傍名牌”“蹭热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但是,却有人辩称是基于 自有知识产权进行售卖, 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案情回顾 A公司经受让取得“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7月27日; 又经注册取得“ ”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1年7月6日。 2023年3月,A公司登录某电商平台,在黄某开设的店铺内购买了两双儿童拖鞋,拖鞋背面上印有与前述商标相似的标识,如下图: A公司认为,黄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起诉到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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