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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2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婚内AA制协议书》,约定“婚内有一方需要资金,另一方给到对方时,需要打欠条,日后需要偿还;在婚姻期间,如果一方给对方借钱,必须打借条,也必须按还款日期还给对方。”庭审中,原告翟某提交《个人经营类借款合同》、《房屋权属产籍档案证明》、电话录音四份、银行交易流水若干,证实被告李某将二人共有房屋抵押借款735 000元用于个人事务并担保案外人债权982 000元、40 000元,原告翟某已代被告李某消除房屋抵押并偿还多名案外人借款。后被告李某向原告翟某出具借条三张,分别载明“今借翟某500 000元,用途经营性用款,大写伍拾万元。3年内还清,借款日期:2021.6.30”“今借翟某50万元(伍拾万元),用途:生意周转。借款日期:20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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