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两个关于非法采矿的案例。第一个案例中,被告人徐某发因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花岗岩被指控非法采矿罪,但法院最终判决其无罪,理由是徐某发开采的石材原料是旧石材厂的废弃物,不属于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且挖掘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采矿行为。第二个案例中,汤某某等三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因为他们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已向行政机关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申请,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准予延续。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非法采矿罪的对象是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
徐某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因为他开采的石材原料是旧石材厂的废弃物,不属于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
关键观点2: 挖掘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采矿行为
徐某发将废弃的石材加工、出售,不宜认定为是采矿行为。
关键观点3: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非法采矿
汤某某等三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因为他们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已向行政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应视为准予延续。实践中判断此类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采矿,应综合考虑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和不作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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