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建设工程结算协议的性质、独立性和终局性,以及司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建设工程结算属于法律行为,结算协议是发承包双方对原合同履行后的最终结算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应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自治,严格把握结算协议的独立性。除特殊情形外,结算协议具有终局性功能。文章还讨论了结算协议的限制,包括附履行条件的结算协议、默示结算条款的适用以及结算协议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衡平。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建设工程结算的性质
建设工程结算属于法律行为,不仅仅是事实行为。
关键观点2: 结算协议的性质
结算协议是发承包双方对原合同履行后的最终结算安排,是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和调整。
关键观点3: 结算协议的独立性和终局性
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原合同而存在,并对原合同产生替代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自治,严格把握结算协议的独立性。除特殊情形外,结算协议具有终局性功能。
关键观点4: 结算协议的限制
结算协议可能受到附履行条件的结算协议、默示结算条款的适用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衡平等因素的影响,需要特别注意。
文章预览
建设工程领域结算协议的司法适用 ——基于结算协议的独立性和终局性视阈 (图源网络 侵删) 内容摘要 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价款以及变更、索赔等事项进行结算,据此形成的结算协议,是判断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结算属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发承包双方形成的结算协议原则上独立于原合同而存在,并发生终局性功能。司法实务中,应准确把握结算协议的适用标准及尺度,关注结算协议和附履行条件条款、结算默示条款等特定条款的衔接,厘清结算协议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的边界,规范司法适用规则。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建设工程结算的性质之辨 三、结算协议的独立性和终局性 四、结算协议的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工程领域,因施工周期长、投资金额大、技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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