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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城市(城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运函字〔201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8〕520号)规定和要求,经综合测评和充分研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南省昆明市、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金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广东省珠海市、天津市滨海新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示范时限自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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