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刘某与上海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纠纷。刘某在上班时间冲泡奶粉时因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烫伤,经浦东人社局调查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属于工作职责,受伤与工作无关。但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均认定刘某的行为属于合理的生理需求,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其冲泡奶粉时受伤属于间接工作原因,仍属于工伤范畴。文章还提及了人社部能建中心的HRBP证书报名信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刘某在上班时间冲泡奶粉时因玻璃杯炸裂受伤,被浦东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刘某在工作时间为了满足生理需要而冲泡奶粉的行为被视为工作的合理组成部分,虽然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
关键观点2: 公司不服认定结果,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职工上班期间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不属于工伤,但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键观点3: 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刘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某的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浦东人社局的认定工伤结论并无不当。
文章预览
上海市总工会公众号23日发布案例信息: 刘某与上海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在财务部门担任会计。2017年12月26日,上班时间刘某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度烫伤。2018年2月1日,刘某向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浦东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刘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于2018年4月4日作出浦东人社认(2018)字第11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刘某和公司。 公司不服,认为刘某工作时间内吃早餐,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刘某在开水注入过程中,玻璃杯底部突然炸裂脱落,导致被烫伤,是其自行购买的玻璃杯质量有问题。刘某为吃早餐冲泡奶粉并不属于工作过程中的正常活动,也并非是为保证工作继续所必须的生理需求,也不属于岗位职责,其受到事故
………………………………